最佳答案在烏魯木齊縣內是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辦事處的。需要在烏魯木齊市的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資料圖】
烏魯木齊市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地址: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沙依巴克區管理部
地址:黃河路88號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地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地址:新民西街167號
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地址:建設路320號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地址:烏魯木齊市新民路5號晨報大廈7-713號
《住房公積滾升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世備叢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搜櫻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最佳答案烏魯木齊公積金查詢方法
1、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網上查詢:訪問管理中心網站進行查詢伍蘆,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網址是:
2、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電話查詢:電話查詢號碼:0991-4562912。
3、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服務廳人工查詢:持卡到本市的各業務網點直接查詢。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聯系地址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地址:烏魯木齊市新民西街167號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郵政編碼:830092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電話:0991-4562912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舉報投訴:0991-4562912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網址:
烏魯木齊辦理公積金貸款流程
1、申請人攜資料到管理中心咨詢、申請、填寫申請表;中心審批后向申請人發放答稿委托通知書;
2、申請人領取通知書后攜帶所有原件到銀行簽訂合同等、同時在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申請人持簽定好的合同資料等到房屋出賣人處蓋章;
3、申請人持保證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到宿遷市房地產管理處(建設大廈西裙樓房地產交易大廳)辦理抵押登記;
4、申請人持登記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公證書到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領取劃款通知書,后持劃款通知書到銀行辦理劃款手續。
烏魯木齊辦理公積金貸款需要的材料
1、在貸款當地城鎮常住有效戶口,能提供有效居住證明;在貸款之前有連續清橘孝繳存6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的累計繳存時間不能低于12個月。
2、首套房自籌資金達到所購住房總價的30%,90平以下首套房貸則只需兩成;借款人具備正當的工作和穩定的收入,每月固定的工資收入,貸款償還意向明確;
3、與售房處簽署了購房契約或是合同;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還有,許多地方明確規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用于購買別墅、車庫、商鋪等,別墅樓盤建筑項目在公積金管理中心很難進行確定的規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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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烏魯木齊提取住房公積金是在烏魯木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的。
依據《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含枯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團念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談或洞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最佳答案國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當職工購買房屋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那么在烏魯木齊提取住房公積金都需要符合什么條件呢?2006年,烏魯木齊出臺了《烏魯木齊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對此作了規定。
《烏魯木齊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烏魯木齊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據管理中心的授權負責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管理中心委托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老念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所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兌付等相關金融業務。
第五條 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設、財政、人民銀行、審計等相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六條 職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費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購房合同簽訂一年內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準立項1年以內的,其提取金額不得大于購房金額或建修房費用;
(二)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賬戶余額歸還借款,也可以按月提取本人或產權共有人賬戶公積金歸還住房借款。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方式的,應為能夠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需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三) 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職工需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應支付的房租額;
(四) 職工購買同一產權住房或租住同一住房的,可同時提取產權共有人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產權共有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取公積金時應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提取審核手續,雙方提取金額應合并計算,不得超過規定額度。
第七條 職工發生住房消費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后個人賬戶應保留至少十元余額。
第八條 職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費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本息余額:
(一)離休或退休的;
(二)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因以下重大疾病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1、肢體傷殘Ⅱ級至Ⅲ級(經指定醫院出具的鑒定書);
2、智力殘疾Ⅲ級,精神?、蚣壷立蠹墸ㄊ械谒娜嗣襻t院鑒定);
3、患有以下特殊慢性疾病的(需市級醫院證明):
(1) 心血管病并發癥;
(2) 腦血管病及并發癥、后遺癥;
(3) 各種惡性腫瘤、血癌;
(4) 腎病綜合癥、慢性腎功能衰竭;
(5) 肝硬化;
(6) 重型系統性紅斑狼瘡;
(7) 糖尿病并發癥。
(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六)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同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未重新就業的;
(八)戶口遷出本市,同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非本市戶扮姿口職工離開本市,同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九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死亡職工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本息余額;無繼承人同時又無受遺贈人的,其節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十條 因非住房消費原因提取住房公積金并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注銷。廳含絕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提取條件但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時,應首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貸款后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仍有余額的,再按相應提取條件申請提取余額。
第三章 提取憑證
第十二條 職工因住房消費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職工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由職工本人簽名單位簽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
(三)單位填寫并簽章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四)購買同一產權的應提供戶口簿共住證明或婚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根據提取原因的不同,還應提供以下相應證明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職工,提供經產權部門登記備案的《烏魯木齊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或專用收據、契稅完稅證明(屬分期付款的,可暫不提供契稅發票);
2、購買二手住房的職工,提供《烏魯木齊市房屋轉讓合同》、已過戶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明;
3、購買單位公有住房(含全額集資房)的職工,提供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的《單位優惠售房審批表》;屬購房補差的需提供《優惠售房補差計算表》和《房屋產權證》,同時應提供售房單位開戶銀行及賬號;
4、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職工,提供市級規劃、土地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規劃許可證》,建造、翻建住房的工程預算;職工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應提供建設、土地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5、大修自有住房的職工,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職工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應提供土地主管部門出具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6、職工按年償還住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余額對賬單》;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的,應簽訂《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協議書》;
7、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需支付房租的職工,應提供《烏魯木齊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已經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繳納憑證;
(回答發布于2013-09-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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